观点丨公司法修订系列(二):《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新变化及其应对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5224

前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这是自公司法1993年出台后的第二次大修。相较于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下称“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并实质性修改了50%以上的条文,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改公司注册登记、强调各方主体责任、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其中,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也进行了诸多调整。


本文聚焦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梳理分析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并结合我们过往的法律服务经验,针对公司如何进行有效应对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01

·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变更与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与变更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新《公司法》修改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由原先规定的“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变更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新《公司法》作此修改,呼应了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设置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中删去了“执行董事”,故自新《公司法》生效之日起,将不再有“执行董事”这一法律概念。


当然,先前的逻辑是先确定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然后法定代表人就当然代表公司,现在的逻辑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质性条件是能“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这就延伸出以下几个问题:怎么界定谁能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谁来实际代表公司,如何界定属于实际代表公司?现实中大量存在由并不能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是否会导致无效?如可确认无效,该诉讼由谁发动?无效以后又该如何处理?


另外需补充一点,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材料签署方,避免出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中的争议。

(三)

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新《公司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处理方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该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实践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后,由于公司拒绝履行变更登记,从而导致不得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不得不继续承担可能的诉讼或执行失信风险。此外,第十条也明确了辞任的时间,即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实践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公司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也进行了增加,从原《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可见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的重要性。

02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原《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当然代表公司,对其相关职权未作其他限定,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也未作规定,法定代表人除了担保事项受限外则不受其他约束。而新《公司法》的最大变化为:强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并明确规定其超越职权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具体内容见下表。

由上图可见,新《公司法》第十一条增加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条款,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点:


1.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具体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明确了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方式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个例子,如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从事民事活动,则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受,需根据相对方的主观认识具体判断。如相对方为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考虑到相对方系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信赖(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商事外观),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如相对方并非善意,而是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如公司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首先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依据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偿,该规定可以有效规范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行为。

03

·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核实股东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了股东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应当实质性参与,从而进一步规范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行为。

04

· 总结建议·

2024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变更与辞任、责任承担、核实股东出资责任、身份登记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修改,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定代表人应当实质性参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事务、承担公司责任的要求与公司法权责一致的原则。基于此,我们也从不同角度提供法律建议:


1. 从公司角度,建议公司重视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严格依据新《公司法》的规范,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专门章节规定,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辞任、职权范围(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法律责任承担等事项。


2.从控股股东角度,如打算让其他人来给公司做法定代表人,建议事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并且增加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从法定代表人角度,建议详细学习新《公司法》的规定,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清楚公司授予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避免因违反规定而被公司追偿的法律后果。


4.从挂名法定代表人角度,结合前述分析,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扩大,建议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事务的主体不要随便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时辞任;如果真的需要继续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注意,一定要与股东及公司签署一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包含相关免责条款协议,以避免被公司方依据工商登记之章程进行相应追责。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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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斌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博士、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

liubin@ilandlaw.com

执业领域:商事金融纠纷、公司治理及架构、投融资与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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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茜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识产权团队秘书长

zhangxi@ilandlaw.com

执业领域:公司综合、知识产权、TMT与数据合规、医药与健康、数据资产化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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