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岛观点丨 从LV诉茉莉奶白商标案,看公共文化资源与注册商标权利保护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6-09-08    浏览量:2

    近期,一家全球顶级奢侈品牌把一家茶饮品牌推上被告席,一审1030万元的判赔金额瞬间点燃舆论。这是一起法院判决结果与公众舆论严重冲突的知识产权案件,舆论的热议程度可能已经远超各方当事人以及法院的想象。 但比“判赔多少”更值得追问的是——商标侵权认定背后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公共文化资源与注册商标权利保护之间存在的边界究竟是什么?


一、案件梳理:一审苏州中院的判决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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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判决内容可以归纳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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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中院的判决逻辑可以拆解为如下:


    首先,原告享有商标权利基础,且有具体的商标使用行为,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LV持有上述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在国内陆续注册,包括第18类、第14类、第25类、第9类、第16类、第4类等等。2022年原告路易威登位于中国的首家餐厅于路易威登之家成都太古里店正式开幕,2025年路易威登“路易号”LV咖啡馆在上海启航,餐厅外立面、餐具杯具、杯垫、咖啡拉花、食品及其造型使用了涉案商标图形或造型。法院认定涉案商标注册后,路易威登将其用于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宣传、推广活动中,涉案商标经过使用亦获得了一定的显著性,承载了消费者的认知和商业信誉,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其次,本案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被诉标识使用在店铺装潢及宣传板、各平台账号的头像、奶茶杯及包装袋、保温袋以及周边商品杯子、手提包、耳环首饰、方巾及帽子、手机壳、纸质红包、香薰产品、香味蜡烛等上。法院认定: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不会将被诉产品误认为来源于路易威登,但可能会误认两者之间存在联名或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再次,被告主观恶意。 在涉诉后于2026年4月在茶饮料基础上推出咖啡业务,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主观攀附商誉的故意。


    最后,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法院参考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店铺情况(直营门店及加盟门店)、加盟合作费、综合案件情况认定的商标贡献度,最终确定茉莉奶白公司赔偿路易威登经济损失10000000元。


二、商标侵权背后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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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真正理解这起案件的判决逻辑,不能只看“谁抄了谁的LOGO”,得回归商标法的底层逻辑。但是结合本案网上公开的判决书内容,需要强调一点和舆论传播完全相反的判决逻辑——本案并未适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中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区分为普通保护和驰名商标特别保护。这两层保护的力度、范围和适用条件并不相同。


1、非驰名商标:同个类别的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是对普通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核心条款。其底层逻辑非常朴素——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保护范围以“混淆可能性”为半径,以“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为边界。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的混淆更多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混淆,目前司法实践也对混淆认定的标准进一步延伸了。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虽然路易威登的相关商品包括咖啡厅消费均为高端定位,两者所面对的消费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鉴于奶茶茶饮行业普遍存在与高端商品或知名品牌联名宣传、推广产品的情形,普通消费者对两者存在联名或特定关联关系的误认,也构成混淆。对于耳环首饰、香味蜡烛、香水包装等周边产品使用立体图造型,普通消费者在单独看到其时会容易将其作为商品形状或造型装饰,但鉴于该商品均是作为奶茶茶饮的周边商品使用,与茉莉奶白公司主营奶茶茶饮存在紧密联系,该使用行为会进一步强化普通消费者对两者存在联名或特定关联关系的误认,进而侵害路易威登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驰名商标:同类及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依据。驰名商标的底层逻辑是:当一个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远远超过原本的商品类别,在更广泛的市场及商品/服务类别中形成了更高的品牌识别和影响力,它的保护范围就可以进一步变大——跨类别进行保护。


三、公共文化资源与注册商标权利保护之间存在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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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朵“四叶花”的命运

    就在苏州中院判决茉莉奶白败诉的近两个月后,2026年8月,又有一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LV四叶花卉图案相关的行政案件引发公众热议。


    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是:广东汕头服装经营者黄某注册了一枚四叶花图形商标,LV认为图案与其商标相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两标识细节差异大,普通消费者不会混淆,维持了该商标注册。LV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公共文化资源与商标权的三层边界

    当传统纹样被商业主体注册为商标后,公共文化资源与商标权利之间的边界到底在哪?从现有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看,可以梳理出三层边界:


第一层:不保护公有领域的纹样原型,而保护企业特定设计的视觉标识。


    传统纹样的基础骨架属于跨文明的通用装饰语法,进入公有领域已逾千年,任何主体无权独占。但《商标法》保护的从来不是传统的纹样本身原型,而是企业经独立设计、长期商业化运营后形成的特定视觉标识。


第二层:不仅看商标的近似程度,也看具体的商标使用行为。


    如果使用者是对传统纹样进行独立再创作,且未复制驰名商标的标志性组合结构,属于对公有领域传统纹样的文化性合理使用;如果使用者是完整复刻驰名商标的专属设计排布,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层: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无限制延伸至对传统纹样原型的占有,需要在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公共文化创新空间进行平衡。


    这是最有争议的一层边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无限制地延伸至对传统纹样原型的独占。 这种保护知名商标与公共文化创新之间的区分,本质上也是注册商标权与公共文化资源、国际品牌权利扩张与本土文化自信觉醒之间的关系的深度博弈。


    目前两起案件均未有终审定论,且分属不同法院、不同诉讼程序(分别为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并未统一。这两条逻辑路线之间的差异,有待实务中进一步确定。


四、企业品牌战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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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案子的意义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及法理层面的解释,同样也给企业品牌战略提供了实践参考。


1、品牌设计谨慎擦边,要形成自己独特的记忆点。

    茉莉奶白曾申请四叶花图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但茉莉奶白不仅没停,反而进一步扩张店铺,把一个注册不了的图形当作品牌核心视觉元素满铺使用。这个行为举个例子,就像知道自己没有这块地皮的权利,还往上盖了一个高楼大厦,风险之大可想而知。


    此外,网络上也有很多品牌方在说:“我这个图案灵感来自唐代宝相花/宋代缠枝纹/汉代柿蒂纹,凭什么LV能用我就不能用?”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用传统文化元素没问题,但你得做出跟在先知名商标“足够不同”的设计。换句话说,如果你用的四叶花跟LV的设计差异足够大,那没有问题;如果相似度很高,那就有风险了。


2、品牌设计严守三个核心要点:美观+显著性+安全稳定。

    现在很多新消费品牌在设计LOGO时,流程是这样的:设计师出几版方案(甚至直接使用AI来设计),接着创始人/团队投票选一个最好看的,很快就开干。


    这种执行力是值得称赞的,但是这个过程缺了最关键的一环——商标合规审查。一个完整的品牌视觉上线流程应该是:


  • 设计出方案;

  • 进行商标近似检索(不只是查同类,还要查跨类驰名商标);

  • 进行著作权登记(作为商标注册的前置保护);

  •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 最好取得权利证书后再大规模商用;

  • 注册成功后,定期做商标监控,防止他人抢注近似商标。


3、品牌批量维权也须考虑舆论影响。

    本案也受到了很多媒体及公众的广泛关注,但舆论的倾向和法院判决的结果还是有很大差异。前段时间,全国连锁品牌“遇见小面”把一家小店“渝见小面”也告了,结果舆论也炸了,以创始人撤诉、道歉结束。


    这里不谈品牌批量维权是否正确,但是批量这个趋势近年来得到了有效遏制,2023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发布一个判例,依法规范批量维权——权利行使应当秉持善意,审慎行事。笔者认为最高院的指导精神应当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得到有效彰显。此外,从品牌方的角度,尤其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而言,保护原创没错,但是权利行使应当有度,维权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能直接影响品牌价值、品牌影响力和大众对于品牌的定位与看法,公众也许看到的不是你胜诉了,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强者踩弱者”。


    如果赢了官司、输了口碑,这到底是真赢还是假赢了呢?对于大品牌而言,与其把时间花在起诉“鸭血粉丝汤”等等这些小店小商家,不如思考一下:——决定品牌影响力的,究竟是一纸法律文书,还是消费者心中的信任与口碑?


    LV与茉莉奶白的争议表面上看是一朵四叶花的权属争议,本质上是注册商标权与公共文化资源、国际品牌权利扩张与本土文化自信觉醒之间的关系的深度博弈。但是这个案子不会是最后一个,随着茉莉奶白案的上诉和更多类似争议的出现,公共文化资源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之间的边界,将在一次次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清晰。而对于企业而言,事前预防的成本永远少于事后救济的代价。




文 章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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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香港中文大学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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