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不是专门从事劳动法的律师,但最近还是不断收到劳动法方面的咨询,几乎是天天都有。劳动法的问题无非有两类,一是,企业经营困难如何裁员;二是,企业和我谈判解除劳动合同,我该如何应对?这两个问题在本质上可归为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疫情境况下,企业经营极其困难,很多企业已无力支付高昂的人力成本。
在上海,企业用工费用确实是十分高昂的,这里面最贵的恐怕就是社保了。
我们来算一笔账。按照上海最低的社保缴纳基数5975元,用一个人,就意味着,单位最低承担的社保为1718.4元,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保为627.4元,两项合计2345.8元。疫情期间,哪怕企业停工停产,也得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发放工资(上海在停工停产情况下,似乎不允许在最低工资标准下再打折),加上社保费用(在上海,最低工资不允许扣个人部分社保)企业合计承担的费用为4939.8元。大家看,在4939.8元的最低单位用工费用中,社保费用竟然占了半壁江山。这还是按照最低标准在停工停产条件下计算的用人成本,如果是社保基数非常高的企业高管,企业承担的费用更是一个天文数字。
这个高昂的社保费用,不要说劳动密集型企业承受不了,就连很多现金流可观的律师事务所也承受不了了。一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社保是按照顶格标准申报的,在疫情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社保支出已然成为透支律所现金流,造成经营困难的罪魁祸首。
基于此,我有一个很大胆的判断:相对于税费,社保其实是企业最大的一块成本。对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社保不减免,企业就难以存活。所以,减社保,就是保企业、保就业、保经济。
那么,减社保合理吗?可行吗?答案只有一个,非常合理,非常可行。
减免社保的合理性在于,社保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的,这里有一个基本逻辑就是工资是逐年上涨的,按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的社保,显然有利于员工和企业。但问题是在疫情期间,很多人没了收入或收入大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还按上年度工资基准空缴社保,这显然不合理。相反,减免社保恰恰是一种符合现实情况的合理选择。
减免社保的可行性在于,2020年疫情爆发之初,在中央的统一推动下,曾有一波社保减免的操作(主要是减企业部分的社保)。2020年实行过减免,2022年再实行,肯定没有什么操作上的障碍。当然,今年的疫情还不像2020年那样全国普遍发生,而且中国各地财力不均,不宜在全国层面统一实行社保减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由中央做授权,由地方因地制宜地决定。因为社保本身就有属地管理的属性,由中央授权,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减免政策,也符合我国的现行法律。
那怎么来减免社保呢?这个议题我昨天已经讨论过,基本方案可以是:实行新增就业人员社保免交一年,存量员工社保减交半年的减免政策。
这么减免下去,钱不够怎么办?如果钱不够,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经费支持。说白了,就是由地方政府给予财政支撑,这就是社保政府托底的思维。
进一步问题是,政府也没这么多钱怎么办?对上海而言,可以选择发行政府专项债。债是要还的,还不起怎么办?上海,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只要把经济提振起来,钱就会源源不断,光卖地就会有好多钱。现在不是考虑困难的时候,恰恰是考验上海的勇气、魄力和担当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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