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新《公司法》在诸多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引入了许多新制度,其中包括第51条、第52条股东失权制度:
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
股东失权制度理论基础
何为股东失权制度?其是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宣告其失去相应股权的制度。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合同解除理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等根本违约行为的,相对方可以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股东之间存在约定共同向公司出资的合同关系,公司和股东亦可被看作是出资协议的双方。如果股东根本违约,即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当合同被解除,股东即丧失持有作为出资对价的股权的正当性基础,其股东身份也随之消灭。股东失权既是公司解除其与违约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是守约股东解除其与违约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解除在商法规范中的特殊表现。
二
股东失权制度的程序
股东失权制度需遵循法定程序,如下图所示:
股东失权制度程序图
详细的步骤解读为:
(1)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2)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3)股东宽限期届满仍未出资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向其发出失权通知。(进入下一步骤)→(4)收到通知的股东有两种选择:①股东无异议的,当即生效,该股东失权;②股东有异议的,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由法院确认失权决议的效力(进入下一步骤)→(5)法院的裁决分为两种:①裁决否定决议效力,该股东仍然是公司的股东;②裁决确认失权决议有效的,该股东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即失权(进入下一步骤)→(6)原股东失权后续的股权处理:6个月内转让给他人或者减资并注销该股权,否则由其他股东各按比例完成实缴并接盘。
程建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23级法律硕士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指导老师:杨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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