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岛观点丨海峡两岸继父母子女继承法律制度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4-12-23    浏览量:34


2024年12月4日,台湾知名作家琼瑶女士去世。琼瑶女士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中生育一子陈中维;第二段婚姻丈夫是平鑫涛,两人未曾生育子女。平鑫涛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平鑫涛和琼瑶结婚时,三位子女均已成年。


琼瑶女士留下的遗产包括公司股权、版权、影视公司收入和不动产等,哪些人可以继承琼瑶的巨额遗产呢?


我们梳理了海峡两岸继父母子女继承法律制度。

01

大陆之规定


我国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名义型。继子女未受继父母抚养照料,亦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姻亲关系,不具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收养型。《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三项、第1094条第三项、第1098条和第1100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双方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3.扶养型。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了未成年继子女抚养教育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双方形成扶养关系。


以上三种类型中,继子女是否都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其内容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继子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一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收养,两者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一)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扶养包括抚养与赡养。抚养专指长辈对晚辈的关爱教育,赡养专指晚辈对长辈的供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依据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在日常生活、教育保护和起居照顾等方面对彼此负责,以及是否提供了经济支持来判断通常认为,当继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三年或五年以上时,双方就建立了扶养关系。在郁某某与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0民初16580号】中,法官针对案件焦点“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从“继父对继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女对继父是否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赡养关系”两个角度出发,论述了该案件中继父与继女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判决该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二)形成收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上述《民法典》1103条规定可知,继父母子女间的收养限制条件被放宽,第一,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条件限制;第二,不受收养人的条件限制;第三,不受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主仅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取得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征得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


(三)继子女仍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根据上述解释可知,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继父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


(四)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1111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形成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其继承权利也一并解除,养子女并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不存在双重继承的问题。


02

台湾之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条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


首先,从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条、1144条规定看,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大陆大致相同。其中卑亲属是相对于尊亲属而言的,即指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同时台湾地区民法第1139条:“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即直系卑亲属之间的继承顺序依亲等进行,亲等近的优先继承,如子女优先于孙子女继承、孙子女优先于曾孙子女继承。


其次,台湾地区民法没有直接规定养子女为直系卑亲属,但是台湾地区司法院院字第2747号、院解字第3004号解释中对该问题作出了答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关系,与婚生子女既无不同,为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即为养父母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即养子女属于上述1138条中的“直系卑亲属”,享有法定继承权。并且台湾地区民法第1077条规定:“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由此可知,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具有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以上规定获得与亲生子女一样的权益,当然取得继父母(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在台湾地区,若继子女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应在继父母在世时,双方进行收养手续的办理,形成收养关系,继子女变为“养子女”后,才能对继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

海峡两岸继父母子女继承法律制度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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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享有继承权的子女范围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养子女的继承权

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

既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只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平鑫涛与前妻育有的三个子女与琼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没有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不能继承琼瑶女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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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芹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博士

yanghongqin@ilandlaw.com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 金融与资本市场 人力资源与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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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萍

台湾地区理平法律事务所 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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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熠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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