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一般绕不开房产分割的话题。婚前购买婚后加名的房屋如何进行分割又一直是实务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第五条重点就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对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分割时考量因素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法院需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本文就结合上海地区相关案例就上述因素在具体案件中考量情况作简要分析。
考量因素: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贡献 案号:(2020)沪0109民初23921号 基本要点:共同共有 婚姻存续期间11年 无共同子女 房屋一方来源 家庭开销负担悬殊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裁判结果】 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案件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本案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11年左右,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比例约20%)。
考量因素:婚后是否共同还贷、子女抚养情况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9号 基本要点:婚姻存续期间4年 有共同子女 婚后共同还贷 保护妇女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温甲(男)于2009年8月因网络相识恋爱,2010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温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经济问题、生活琐事等时有争吵,被告于2012年9月离家并与原告分居至今。2007年8月20日被告以453,079元购买周东路房屋,其中首付93,079元,以被告名义公积金贷款23万元、商业贷款13万元。婚前被告还贷本金32,963.19元、利息46,652.26元,婚后还贷本金48,935.57元、利息49,159.71元,至2014年3月9日尚欠贷款278,101.24元(本金)。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现市场价为140万元(含装修)。 【裁判结果】 周东路房屋,虽系被告婚前取得,但在婚后添加了原告的名字,至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本院将结合添加名字、婚后还贷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各自的份额和利益。周东路房屋归被告温甲所有,由被告温甲支付原告李某某房屋折价款(含装修费)49万元,由被告温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尚欠银行贷款由被告温甲归还。 【案件分析】 本案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4年左右,从婚姻存续时间来说并不长。但从房屋来源的角度来说,虽说是男方的婚前购房,但购房时存在贷款,女方在婚后与男方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占房屋比例约10%。双方婚后还育有一子。另外原告为女方,本案中孩子也判决随女方共同生活,因此法院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院最后男方补偿女方49万元【比例约40%】。
按份共有比例 案号:(2022)沪0110民初2564号 【基本案情】 原告施某与被告潘某1于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10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2004年7月27日被告潘某2、潘某1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总房款1,089,805元,首付款329,805元,贷款760,000元。2005年8月2日签订《房屋交接书》,确定总房价款为1,089,768元。关于购房出资,双方确认由被告在婚前支付439,768元,并消费贷款65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后经多次提前还贷,于2008年4月20日提前结清贷款。2005年9月12日,系争房屋受理权利登记为潘某2、潘某1共同共有。2007年2月12日变更登记为潘某2、潘某1、施某按份共有,潘某2享有1/2份额,潘某1有1/4份额,施某享有1/4份额。案涉房屋于价值时点2022年1月6日估价结果为10,040,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归二被告所有,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分割系争房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折价款比例,虽然系争房屋购置于婚前,且由被告支付大部分房款,但双方在原告与潘某1结婚后,经被告同意为原告加名,登记产权按份共有,本院根据产权登记份额确定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51万元。 【案件分析】 虽然系争房屋系婚前贷款购买,大部分房款均由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时间为8年多,双方未育有子女。但本案与案例一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本案加名登记的共有形式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加名时已明确占比份额的行为可以认为是潘某1及潘某2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处分。因此,法院根据产权登记份额确定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51万元。以此可以看出,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处理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司法解释中未对两种共有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因目前暂未有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按份共有案例,后续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处理方式上是否会区别,也亟待后续案例考证。 本文作者 施旦娜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shidanna@ilandlaw.com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 金融与资本市场 人力资源与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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