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岛观点丨汪苏泷与张碧晨“原唱”之争: 著作权法对“原唱”的权利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量:8


近日,汪苏泷、张碧晨、旺仔小乔三人针对《年轮》的原唱是谁的争执一举冲上热搜,公众对此事的高度关注反映出著作权(即版权)意识已经在国内扎根。围绕此次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笔者和大家聊一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一、《著作权法》关于“原唱”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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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碧晨工作室于7月25日发布的声明中,最饱受争议的一点的就是,其中声明“张碧晨女士是《年轮》的唯一原唱,这一事实清晰明确,无可争议”。该结论的依据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行业通行管理,‘原唱’指首次公开发行或表演该作品的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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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此次双方关于“双原唱”还是“唯一原唱”的争论,在《著作权法》的范畴内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原唱”的概念。换言之,“原唱”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一种行业或习惯性表达。


通常而言,一首歌的传唱度,以及由此对歌曲商业价值带来的变化,相当程度上会受到“原唱”歌手对歌曲表演的影响。也就是说,“原唱”的身份及其对歌曲的表演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歌曲是否能火。因此,“原唱”身份之争,是表明歌手业内价值的“面子”之争。


本次事件中,根据张碧晨工作室声明的时间,张碧晨版本的《年轮》发布时间仅比汪苏泷版本早了15天,距离争议爆发的今天已过去10年之久。张碧晨版本早发布的15天对于该歌曲传唱度的影响占比,想必读者心中有自己的判断。笔者虽然是执业律师,但是反对将一切问题均归于法律纠纷的偏颇观点。当该问题并不是法律问题时,各自保留体面,维持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才是更为理智的选择。


二、汪苏泷与张碧晨各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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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家普遍讨论的“这首歌的版权”而言,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权利)。其中,演唱者演唱他人歌曲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授予的权利便是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当歌曲的作词和作曲不是同一人时,词曲的著作权由二者分别享有,演唱者应当同时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


演唱者享有的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二节“表演”中规定的表演者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称为“邻接权”,是依附于著作权而存在的权利。具体到歌曲演唱这一场景中,演唱者除了因著作权人授权可以表演该歌曲外,并不因演唱了歌曲而享有对歌曲的著作权,而是享有了对自己的表演的有关权利,该权利无法脱离歌曲的著作权本身而独立存在。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对自己的表演进行直播、公开传送、录音录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以及许可他人对录有其表演的制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具体到本次事件中,由于《年轮》的作词、作曲均为汪苏泷,所以当词曲创作完成时(不以公开发表、演唱、发行等为前提),该歌曲的著作权独属于汪苏泷,不存在合作创作的情形下存在的合作作品的问题。假设汪苏泷将该歌曲的著作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给其他个人或组织,则相应的权利由接受转让或独占许可方行使。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著作权包含的内容范围很广,具体转让或许可的权利范围应当在协议中写明,未在协议中明确转让或许可的权利,被转让或许可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实施。


汪苏泷作为该歌曲的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演唱该歌曲。张碧晨在获得了汪苏泷的明确授权后,亦有权演唱该歌曲。二人因表演了该歌曲,均享有针对各自表演的表演者权。围绕张碧晨的表演而产生的直播、广播、音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等,由于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汪苏泷,相关人员除了应当获得张碧晨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外,还应当获得汪苏泷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三、对相关问题的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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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属于张碧晨、与汪苏泷无关的权利

前文提到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表演者权中,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为人身权,其他权利为财产权。表演者行使前述财产权,即授权他人进行有关行为并收取报酬时,对方还应当获得汪苏泷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即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双重授权”。而张碧晨作为表演者保护自己人身权利的时候,则与著作权人汪苏泷无关。


例如“杨坤与四川芬达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虽然杨坤选择以《民法典》项下的名誉权遭受侵犯为由提起了诉讼,但是四川芬达模仿杨坤的经典造型及声线,并加以搞笑化处理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歪曲表演形象的行为,也触犯了《著作权法》,杨坤同样可以选择以《著作权法》项下的表演者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公众可能误以为张碧晨享有、实际其并不享有的权利

笔者注意到,此次事件的讨论中,有不少人认为张碧晨可以授权旺仔小乔等人演唱《年轮》。实际上,可以授权他人演唱歌曲的仅有歌曲的著作权人,即汪苏泷(或者汪苏泷转让或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在未获得汪苏泷授权或转让的前提下,除汪苏泷外的任何“原唱”及其他演唱者都无权再授权其他人演唱《年轮》。


此类误解由来已久,且影响面较广。例如,岳云鹏曾在其表演的相声中将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更换为《五环之歌》后进行了表演。假设岳云鹏未获得任何授权,则可能侵犯了哪些人的权利呢?


答案是:可能侵犯作曲者吕远、唐诃的权利,未侵犯作词者乔羽、表演者蒋大为的权利。原因在于,《五环之歌》仅使用了《牡丹之歌》的曲谱,而未使用其歌词,且《五环之歌》的歌词与《牡丹之歌》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所以并不侵犯作词者的权利。岳云鹏的演唱并未冒充或扭曲蒋大为的表演形象,也未使用蒋大为的表演内容,未侵犯蒋大为的表演者权。蒋大为也不享有授权或禁止他人演唱《牡丹之歌》的权利,这是独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


然而有趣的是,提出岳云鹏侵权可能性的反而是并未被侵权的词作者和演唱者。众得公司接受作词者乔羽的授权,向岳云鹏提起侵权之诉,认为岳云鹏侵犯了《牡丹之歌》作为歌词的音乐作品(歌曲整体)的著作权。法院认为两首歌的歌词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且众得公司关于歌曲整体著作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此外,根据岳云鹏的自述,蒋大为曾向其表示“随便唱、随便改”,但是蒋大为所提起的两项权利,即表演权和修改权,均独属于著作权人,蒋大为作为表演者,并无权“慷他人之慨”向岳云鹏授权。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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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属于“舶来品”,在我国于1991年首次实施,时间相对较短。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但对于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权利边界,很多人的认知还比较模糊。


无论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创作者以及发行者、表演者等从业人员,还是热心的吃瓜群众,对法律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清醒,能够帮我们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避免因侵害他人权利遭受损失。


注:本文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文 章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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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东黎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清华大学  本科

原总参谋部第五十六研究所  硕士

工作微信:13771098481

qiudongli@ilandlaw.com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托与租赁;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综合;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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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香港中文大学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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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综合 知识产权 家事与财富传承 数据资产化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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