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裁定书上“房屋无共同居住人”的字样映入眼帘时,青浦区的王某握着纸的手微微发颤。一年前,他依据父母生前对收益分配的意愿给妹妹王某云转账150万动迁款时曾说:“爸妈说了,这房子的好处咱兄妹三人平分。”如今,他却决意要回这笔钱。这场亲属间的财产博弈,背后藏着三个扭转乾坤的关键细节。
一、转账风波:公房动迁的特殊性
2023年秋,上海市青浦区一套老公房拆迁,承租人王某收到了450万补偿款。他按父母生前留下的书面遗嘱(注:公房产权不可遗嘱处分,但收益分配意愿有效)向妹妹王某云转账150万:“爸妈说过,这笔钱该有你一份。”
王某云深信这份承诺。她翻出2011年父母留下的文件,泛黄的纸上写着:“清河路房屋收益,由三子女均分。”——这份说明虽无法处分公房产权,但清晰表达了家庭对收益分配的合意。过去五年,王某每年都将房租收益的三分之一转给她,备注常写“爸妈的意思”。
矛盾爆发点:
2024年深秋,王某突然持法院裁定书要求王某云退款,理由竟然是:“涉案房屋无共同居住人”。王某云愤然反驳:“我和丈夫老张在这住了十几年,街坊邻居都能作证!”她翻出2022年房屋维修记录、水电缴费单(户名仍为父亲),以及社区开具的连续居住证明。
关键法律分歧:
公房性质:父母无权通过遗嘱处分公房产权,但书面遗嘱可作为家庭对动迁收益分配的意愿证据,当然仅仅是意愿;
程序缺陷:王某以“不当得利”起诉,却遗漏关键当事人——三弟王某凤(户籍在册),且未将动迁款视为共有物要求分割。
二、扭转局势的三张底牌:穿透文书表象
王某云委托的代理律师李威杰从生活细节中挖出三大破局关键,直指原告法律逻辑的硬伤:
1.原始档案 vs 事后裁定:同住人身份的“活证”
李律师调取2023年征收部门的《户籍人口情况表》,明确记载王某云夫妇为“共同居住人”,盖有征收办与居委会公章。这份原始行政记录效力高于事后诉讼文书,且与王某云的水电缴费记录、社区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符合“实际居住满一年+他处无福利房”的核心条件。
2. 五年分账惯例:家庭协议的默示效力
原告声称转账是“误解”,但证据显示:
父母书面遗嘱:虽无产权处分权,但构成收益分配的家庭合意;
持续性履行:过去五年房租收益始终按1/3比例分配,金额随租金波动同步调整;
动迁款比例:150万正好占总补偿款的1/3。
李律师当庭质问:“若真是误解,为何五年分毫不差?”——直指王某的转账实为对家庭协议的默示履行,而非单方认知错误。
3. 撤诉的必然性:案由错误与程序硬伤
原告以《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主张返还,但李律师指出其根本性法律错误:
“动迁款是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共有财产,分割需全体权利人参与诉讼。王某以‘不当得利’起诉妹妹一人,却遗漏三弟王某凤(户籍在册),更未将450万动迁款定性为共有物要求分割——这等于用‘还钱官司’掩盖‘分家产’的实质!”
法院若继续审理,将因案由错误及遗漏必要当事人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三、撤诉背后的法理:公民必知的三个启示
本案逆转的核心在于法律定性精准,为类似纠纷提供三重警示:
1. 公房遗嘱的效力边界
父母对公房仅有收益分配建议权,无产权处分权,但书面遗嘱+长期履行惯例可构成家庭协议证据。
2. 撤诉的深层逻辑
案由错误:动迁款分割纠纷属于共有物分割,而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依据”要件,但本案有家庭协议+同住人身份作为依据);
程序硬伤:必须由全体户籍在册人员参与诉讼,否则法院将驳回起诉或强制追加当事人。
3. 证据链的立体构建
原始行政记录(征收档案)效力高于事后诉讼文书;
持续履行凭证(转账备注、维修单据)效力高于口头辩解;
户籍+居住证明双重印证:户口簿+水电费单+证人证言。
结局:撤诉与未愈的亲情
2025年3月,法院裁定准许王某撤诉——不是因为妥协,而是程序瑕疵与案由错误已注定败诉。王某云将裁定书和父母的遗嘱放在一起,那页泛黄的纸上,“收益均分”的字迹仍清晰可见,突然想起小时候兄妹三人在老房子院子里追跑打闹的场景。或许就像李律师说的,法律不仅要看条文,更要讲情理 —— 那些藏在故纸堆里的约定、年复一年的默契,终究比一张冰冷的文书更有力量。
文 章 作 者
李威杰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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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土地-房产与城市更新;家事与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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