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45—1149条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无疑为律师事务所打开了一片充满机遇的新蓝海。这不仅是法律服务的简单叠加,更是律师事务所构建新型业务生态、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战略契机。 从地方实践层面来看,各地正加速推动该制度落地见效。以上海市为例,其出台的《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不仅进一步厘清了民政部门与专业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可委托公证、评估等法律及财会领域专业人士介入遗产管理工作;还明确由上海市民政局牵头编制 “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将律师事务所正式纳入制度体系范畴。 这些举措为律师深度参与遗产管理业务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打开了稳定的入口。面对这片蓝海,律所如何定位自身、精准切入并稳健航行,是当下值得深思的课题。 抢占入口与构建生态 想要真正分得遗产管理人这块“蛋糕”,律所不能被动等案,而要主动前置布局,抢占制度和资源的入口。从制度设计来看,《民法典》第1145—1149条已经为律师介入遗产管理预留了清晰通道:遗嘱中可以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没有指定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介入指定;在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的情形下,则由民政部门履职并引入专业机构协助。这一层层递进的选任逻辑,决定了律所的开拓重点,必须围绕“最可能被选中的环节”提前卡位。 在前端,与公证处建立“遗嘱+执行”的联动机制,是锁定优质案源、实现长期积累的核心路径。一旦律师在遗嘱阶段即以执行人或顾问身份介入,继承启动后自然转化为遗产管理人,业务确定性最高。在中端,深耕银行、券商等私人银行体系,通过家族财富传承、股权继承、跨境资产安排等专题服务,能够稳定触达高净值人群,为复杂遗产管理提前埋下入口。在后端,积极申请进入民政部门建立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册,获取官方背书,是承接法院指定案件、提升律所公信力的关键一步;而在无人继承遗产领域,主动向民政部门提交专业服务方案,也能形成差异化且可持续的案源补充。 这几条路径并非彼此割裂,而是共同指向遗嘱规划、继承启动、司法介入与公共事务等多个场景,逐步织就一张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业务网络。真正成熟的遗产管理人业务,从来不是“偶然接到一个案子”,而是制度理解在前、入口布局在先的系统性开拓结果。 律所的内功修炼与角色重塑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承接遗产管理人业务绝非传统意义上的个案代理,而是一项需要制度化建设与组织化能力支持的“企业级业务”。这要求律所在制度、组织与专业能力上进行系统性的升级。 首先,在制度层面,律所需完成顶层设计与机制重构。应在律所章程中明确遗产管理人业务的定位,设立专门的业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项,打破传统部门之间的业务壁垒,实现婚姻家事、财富管理、税务及诉讼等多专业力量的深度融合。可设置遗产管理人业务委员会,与家事与财富管理、税务、诉讼等部门并列运行,并同步明确跨部门协作的分成机制。 其次,要建立严格且可操作的内部审批机制。设置统一的“遗嘱执行与遗产管理”审批流程:凡接受遗嘱执行人指定的案件,均须报委员会进行“三重审查”,即利益冲突审查、执业保险覆盖审查和收费模式审查,避免由个别律师“拍脑袋接案”而导致风险失控。通过对案源进行利益冲突、风控能力和收费方案的“三重过滤”,才能确保业务在可控风险下长期稳健发展。 更为关键的是,律所需构建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执行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负责总体统筹与重大决策;具备财税与法律复合背景的清算师承担资产梳理、债务核查及税务处理;训练有素的项目秘书保障流程严谨、文档完备、全程留痕。 风险控制与价值创造的生命线 遗产管理人业务,本质上不是“帮忙分财产”,而是律师在一个高度敏感、周期漫长、责任集中的场景中,承担对遗产的全面管理责任。价值能否兑现,关键不在于案子有多大,而在于每一个关键节点是否被严格控制、风险是否被提前锁定。下面,将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具体谈一谈遗产管理人业务在实务中的操作路径与风险防控要点。 第一道生命线,是身份的合法性。 第二道生命线,确保尽职调查的实质覆盖面。深圳律协指引强调,遗产清理必须全面。房产、股权、存款只是基础项,更容易引发纠纷的,往往是隐藏在深处的虚拟财产、代持股权、境外资产、保险利益和信托受益权。与此同时,债权申报公告不是走流程,而是实质性的风险隔离工具:公告范围是否足够、期限是否合理、证据是否留痕,直接决定了后续是否会被“突然出现的债权人”反向追责。 第三道生命线,是债务清偿顺序的刚性执行。遗产管理人最大的法律风险,往往出现在确认债权之前,先对遗产进行了分配。税款、职工工资、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具有强制性,一旦顺序错误,即便继承人同意,也无法对抗债权人主张。在遗产明显不足的情形下,制作清偿方案并取得劣后债权人的书面确认,是将不确定风险转化为可控风险的关键措施。 第四道生命线,是对“弱势权利”的先行剥离。胎儿保留份、特留份、居住权,都是典型的“容易被忽视、但一旦出问题就推翻全局”的风险点。尤其是胎儿继承权,必须在分割前单独预留,并通过共管账户或提存方式加以隔离,否则分割方案存在被撤销的系统性风险。 第五道生命线,是分割与移交过程的证据管理。遗产分割不是签完协议就结束,而是一个高度依赖证据的执行过程。分配表、移交确认书、现场交付记录、录像、公证提存,本质上都是在为未来可能出现的质疑预埋防线。越是看似简单的动产交付,越容易成为继承人反悔时的攻击点。 最后一道生命线,是将无限责任转化为可控成本。遗产管理人是独立责任主体,过错责任链条极长。对此,成熟的做法不是回避,而是制度化防控:通过“双合同”结构明确不同阶段的服务边界;以详尽的《风险告知书》完成信息披露;通过专项执业责任险覆盖税务、隐性债务等高风险领域;并以独立遗产账户实现资金隔离。这些工具共同构成律师开展遗产管理业务的“安全底盘”。 结语 总而言之,遗产管理人业务,对律所而言是“高门槛、长周期、强责任”的考验,更是“高附加值、可持续、强粘性”的价值蓝海。它要求律所摒弃短期逐利思维,以长期主义视角进行战略布局——从制度、团队、产品到渠道、风控,五维一体,缺一不可。唯有内功扎实、路径清晰、操作精准的律所,才能在财富传承的浪潮中,不仅分得蛋糕,更能将其培育为驱动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持久优势。 文 章 作 者 印思羽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香港中文大学 法学硕士 悦·财经法律服务团队秘书 工作微信:ysyll201809 聚焦公司法、婚姻家事及继承业务,专攻于复杂商事争议处理,婚姻家事继承法律相关实务,为客户提供精准专业的法律支持。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公司综合;家事与财富传承


遗产管理人面临的首要风险,并非财产分割失误,而是自身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遗产管理依据。实务中,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来源必须清晰可核验,其权利基础仅能通过三条法定路径确立:一是遗嘱中明确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身份;二是全体继承人依法达成的书面推选文件;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文书。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失,律师在对接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机构等单位办理遗产处置手续时,极有可能被直接 “卡阻”,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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